自小客駕駛行為並無惡意攔車或連續逼迫機車 警方說明
▼自小客車駕駛行為並無出於惡意之攔車或連續逼迫該部普重機車之情。(圖/林園警分局)
【記者廖銘瑞/林園報導】 林園警分局表示,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條文訂定及修正目的,在於嚇阻「惡意」逼車行為之情形,是故,經檢視民眾所提供逼車影片,該部自小客車於變換車道時,已有使用方向燈,從客觀情形,此部自小客車駕駛行為並無出於惡意之攔車或連續逼迫該部普重機車之情。
提醒各位用路人,於變換車道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98條及109條,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並持續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直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另機車駕駛人,亦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