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車輛可採變賣程序執行,達到徵納雙贏效果
港灣新聞網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稅款,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查封納稅義務人車輛後,對於該車輛之執行,納稅義務人得申請以協議價格將查封物變賣。
該局說明,行政執行分署對於動產(車輛)的強制執行,原則上是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由出價高者支付價金取得拍賣物,如果未能於第1次執行程序中拍定,則進行第2次拍賣(將減價50%),結果可能造成查封物拍定價格遠低於市場行情;納稅義務人若覓得買家,得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改以不經公開的拍賣程序,協議以相當價格,將查封物賣出,降低減價拍賣所造成不利益的風險。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528萬元,經該局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嗣行政執行分署查封甲君所有名車1輛,經鑑定價格為300萬元,若經第1次公開拍賣無人應買,將進行第2次(減價)拍賣,其起標價格降至150萬元,甲君認為進行拍定價格遠低於市場行情造成損失,遂向行政執行分署主張已覓得買家乙君,願以相當鑑定價格購買,申請以變賣方式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洽該局、甲君及乙君對於價格達成協議,並簽訂執行筆錄後,由乙君支付價金取得車輛,行政執行分署撤銷該車輛查封並將價金全數抵繳甲君欠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名下車輛(動產)遭行政執行分署查封 ,若已找到願意以市場行情或鑑定價格購買的人,可以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不經公開拍賣,改以變賣方式進行執行程序,一來可避免公開拍賣拍定價格過低造成不利益的風險,二來亦可簡化執行程序,達到徵納雙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