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港灣新聞網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採權益法評價之股權投資,應就被投資公司損益之份額認列為損益,計入當年度稅後淨利中,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所稱未分配盈餘,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減除同條項各款後之餘額。營利事業如有採權益法評價之股權投資,應就被投資公司稅後損益按投資比例計算認列投資損益,計入本期稅後淨利中,如漏未計入前揭投資收益,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除補徵稅額外,尚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稅後淨利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惟漏未申報採權益法認列子公司損益之份額,經就子公司稅後損益按投資比例計算應計入稅後淨利金額300萬元,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300萬元,案經查獲核定補徵稅額15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未分配盈餘金額,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並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