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人得提供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港灣新聞網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滯欠稅捐致財產遭禁止處分時,可提供相當於欠繳稅額之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得提供相當於欠繳稅額之第三人財產,檢具申請書並取得第三人填寫之擔保具結書及第三人擔保同意書後,連同擔保品清單及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做為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11年度贈與稅應納稅捐,國稅局依法將其A土地禁止處分。但甲君因資金需求急需出售該筆土地,經向國稅局詢問後,甲君提供第三人相當於欠繳稅額之定期存單作為擔保,國稅局即函請地政機關塗銷甲君A土地之禁止處分登記,其得以順利出售該筆土地,進而繳清稅款並取回擔保品。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逾期未繳納稅捐而遭禁止財產處分,如該財產有移轉或貸款需要時,可提供相當於欠繳稅額之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