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重溢繳稅款 先抵欠後再主動辦理退稅!
【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地方稅款繳納經銷號後,如有重、溢繳金額,該局會先抵繳積欠稅款後主動辦理退稅,並於扣抵後通知納稅義務人。
財稅局指出,稽徵機關於辦理退稅作業時,會先查核受退稅款人是否尚有欠稅(含地方稅及國稅),如查明有積欠稅款即依規定辦理抵欠作業,於扣抵後,尚有餘額者,則主動將扣抵收據併同退稅支票,以雙掛號郵寄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退稅專戶公庫支票有效兌領期限自發票日起算1年內,請受退稅款人於接獲稽徵機關核發之退稅支票時,儘速至金融機構辦理兌領;如超過兌領期限,則需由稽徵機關重行製發退稅支票,另訂發票日後,受退稅款人方能領取。
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 112年8月15日上路了
新制將原本分散在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於台北、台中、高雄3所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的「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且透過「巡迴法庭」、「線上起訴」、「遠距審理」等配套措施,兼顧人民訴訟便利性。另增訂保障原住民族、弱勢兒少及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權益、健全紛爭解決機制、漸進擴大強制律師代理、防杜濫訴及強化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裁判見解機制等規定。
進一步說明,新制也配合社會經濟情況發展,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金(價)額由40萬元以下提高為50萬元以下,是類簡易事件與「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之訴訟標的金(價)額在150萬以下之稅捐、罰鍰等不利處分訴訟,改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其上訴、抗告事件,則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
提醒,民眾接到稅捐核定事項如有疑義,可先向承辦人查詢,或向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申請協助,如仍不服處分,請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或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申請救濟。
經行政救濟確定之案件 均須加計行政救濟利息嗎?按那天利率計息
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對於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有應退還或補繳之稅款,應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或退還。應退還稅款者,自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並按退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而有補繳稅款者,應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依稅法規定應適用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者,該項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如有牌告大額存款利率時,一律按非大額存款之固定利率計息;其日利率之計算,自83年7月1日起,應按1年作365日為計算日利率基礎。故計算利率之基準一樣,民眾可自行決定,是否先行繳稅。
如果您對地方稅退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或08-7338086轉717,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