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進經營彈性 漁業署修法延長漁船汰建資格及新造期限
港灣新聞網
為提供漁民朋友更充裕時間規劃漁船汰舊換新期程,並考量漁業資源及國際漁獲配額壓力,業者建造新船意願下降,部分漁船(筏)滯留漁港,影響漁港停泊作業,漁業署已於112年7月5日發布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船證照核發準則」(下稱本準則),延長汰建資格及建造漁船期限,業者在114年前完成解體漁船,可延長汰建資格期限,最長可達15年;另漁船建造期限由2年延長至5年,大幅增加漁業經營之彈性,並解決漁船(筏)滯港問題,以保持漁港提供作業漁船足夠停泊空間。
漁業署說明,本準則修正前汰建資格有效期限3年,但修正後,112年至114年間申請漁船解體,並於核准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解體者,將分別依申請年度給予15年、12年及9年之汰建資格,給予漁船主充分之時間調適,亦可解決部分漁船滯港問題。
漁業署表示,本次修法另一重點是漁船建造期限由2年延長至5年,給予較長造船期限,若漁民因故無法建造或與他船合併建造,亦可申請移轉他人或與他船合併繼續建造,減少缺工缺料影響。
漁業署最後呼籲,短期內無經營漁業需求致滯留漁港之業者,盡快申請漁船解體,不僅可享有最長15年汰建資格年限,更可讓漁港充分發揮功能,提供作業之漁船乾淨又整齊的停泊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