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不會增加房屋出租人稅負
港灣新聞網
為鼓勵多屋族將住家用房屋釋出,提供出租使用,財政部規劃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之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下稱2.0方案),特別提供房屋所有人出租住家用房屋適用1.5%至2.4%較低稅率之優惠,稅負不增反減,且維持現行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1.2%之優惠稅率。
財政部說明,政府為照顧租屋族,對於符合一定條件之租屋者可申請領取租金補貼,而其房東便符合公益出租人條件,可享有相關租稅優惠,例如:租金收入每屋每月新臺幣(下同)1.5萬元以下部分不用繳所得稅;出租房屋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繳納地價稅;出租之房屋按自住用稅率1.2%繳納房屋稅,房東出租房屋予領取租金補貼的房客,稅負不會增加。此外,2.0方案尚對房屋所有人將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也提供較低稅率1.5%至2.4%,與該方案一般非自住房屋適用稅率2.0%至4.8%,及現行最高稅率3.6%相較,稅負不增反減。多屋族如想減輕房屋稅稅負,可將該方案下原應適用2%至4.8%的閒置房屋出租,讓租屋者租到好屋,互利互惠。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經內政部統計111年度公益出租人約12.6萬戶,以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現值100萬元,每月租金收入1.5萬元為例,其全年租賃收入18萬元全部免稅。至於房屋稅率為1.2%,房屋稅額1.2萬元,在2.0方案下,稅率(負)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