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預告「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 修正草案
港灣新聞網
氣候變遷因應法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為落實盤查與查驗分級管理精神,環保署預告「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計有15條,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盤查登錄與查驗分級管理
分別訂定事業之盤查登錄與查驗作業完成期程,事業盤查登錄期限為每年3月31日,查驗結果上傳期限為每年10月31日,並訂定盤查登錄文件及查驗結果審查、展延、補正期限及屆期未補正相關規定。
二、規範排放量計算方式
為使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有一致遵循之規定,明定排放係數採用、排放量計算公式以及計算排放量燃料低位熱值及原(物)料碳含量之檢測方法等規定。
三、完備管理制度
針對事業屬經本法公告應查驗者,規範其應由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查驗機構查驗,且查驗結果應為合理保證等級。
新增違反本辦法規定之違規樣態,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盤查或查驗、未依規定保存資料,以及事業盤查結果與主管機關查核差異達一定比例。
各界如有相關建言者,可於本草案預告期間或公聽會時提出建言,使相關規範更臻完備。
有本次預告修正草案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 epanews .epa.gov.tw/epanews /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各界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提供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