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放生動物 縣府擬取締開罰
【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縣政府近來接獲民眾檢舉於崁頂鄉及潮州鎮地區,發現疑似有團體不定期會在東港溪流域範圍放生水生及陸生動物,但因無拍到明確放生動物照片,尚無法確定動物種類。
農業處長黃國榮說,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動物保護法規定,禁止任意釋放飼養之野生動物及棄養動物、寵物,民眾隨意棄養或放生動物,不但會危害生態外,如果放生的動物不適合該處棲地環境可能就會死亡,屏東縣內就是因為民眾任意棄養綠鬣蜥,因為在野外無天敵加上繁殖速度快,導致壓迫本土蜥蜴的生存空間,又會大量啃食農作物,成為外來入侵種,嚴重影響生態平衡,縣府未來將加強取締遏止違法放生行為。
農業處表示,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未經核准釋放經飼養之野生動物,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其致有破壞生態系之虞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另動物保護法也規定,飼主任意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呼籲民眾,切勿任意放生或棄養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