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漂綠 穩健推動碳交易
港灣新聞網
近期各界對於碳定價、碳交易等高度關注,有許多不同的看法及想像,其中包括推動碳交易可能產生漂綠的疑慮。對此,環保署表示我國分階段徵收碳費,同時鼓勵事業執行自願減量專案,對於減量額度抵換交易有把關機制,讓碳交易是減碳助力而非漂綠。
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在今年2月15日正式上路,將推動實施碳費,透過經濟誘因促使納管事業加速減碳,同時也鼓勵事業或各級政府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申請取得減量額度,取得之後可以移轉、交易或拍賣予有需求者,以提高減量成本有效性。為強化減量額度交易監管,氣候法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中央金融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構)辦理額度交易。
碳交易可能衍生「漂綠」疑慮為近期各界關切議題之一。「世界經濟論壇」(WEF)將企業常見的漂綠樣態分為兩大類:其一是「選擇性的資訊揭露」,企業只揭露其生產活動對環境有正面影響的訊息,且忽略或刻意忽視對環境可能造成負面影響的訊息;其二是「象徵性的行動」,企業僅做表面上對於其形象有正面助益的象徵性作為,卻忽略解決實質問題,如宣示碳中和卻忽略應有的減排行動。
環保署表示,企業「漂綠」會誤導社會大眾,並且延遲淨零轉型相關工作之推動。該署參照WEF 提醒,納入相關工作推動及子法訂定考量。首先,環保署已公告納管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具有這些排放源的事業必須就其排放場域邊界逐一鑑別排放源並計算排放量,於其盤查報告書具體明確揭露其生產活動可能產生的各種溫室氣體排放量,且其盤查報告書已經過第三方查驗機構之查證後公開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https://ghgregistry.epa.gov.tw/epa_ghg/)。
其次,環保署將依氣候法第25條及第36條分別訂定子法,以分別規範國內額度審核及交易等應遵行事項,並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或其指定機關(構)辦理額度交易事宜。減量額度審核之後,取得額度之事業可將額度移轉或交易予有需求者,作為其抵減碳費或新設變更排放源增量抵換之用,或作為其自主對外宣告抵減某些生產活動之用(即俗稱碳中和)。
環保署表示,為達2050淨零排放目標,國際間對於自願碳交易市場愈來愈謹慎。環保署也同步採行二大策略:其一對於減量額度(有人稱為「碳權」)之審核必須符合可量測、可驗證、可報告(MRV)之原則,以確保實質減量;同時須符合具備外加性、保守性、永久性、避免產生危害及避免重複計算等五大原則,以避免減量額度被拿來抵減時,減損到原來相關管制規定預計達到的減量成效。其二,有關額度交易,環保署已委託金管會,金管會已指定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臺灣碳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該署將訂定子法明確規範交易程序、對象及相關限制,同時對於未來可以交易的減量額度,也會依照上述原則審慎評估選擇後,納入規範及推動。
環保署呼籲,事業應該優先建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能力,掌握自身排放量、重點排放源等,並據以規劃採行減量措施,盡可能降低生產活動的排放量才是具體減量行動,利用減量額度來抵減是最後手段,且須慎選採用的減量額度,以免淪為「象徵性行動」而有漂綠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