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商品標示法112年5月18日上路
港灣新聞網
商品標示法於去(111)年5月18日經總統公告修正後,經濟部陸續依商品標示法授權,完成11種特定商品標示基準修正,前開商品標示法及11種特定商品標示基準,均將於112年5月18日開始適用。
為使現行商品標示更完善,並基於國際接軌、消費者保護與企業經營效率間調和,經濟部進行商品標示法全盤修正。修正重點包括:因應科技發展增加標示的彈性化、將網路商品販售平臺納入規範以及對違規業者依情節為不同處分。
在因應科技發展接軌國際部分,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科技、產業或經濟發展情況,公告得採行電子標示方式之商品類別,以符合業界需求。經濟部表示將陸續依產品特性公告得以電子標示之產品項目。
本次修正也兼顧商品屬性,增加標示彈性化。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於上架販售後如發生廠商名稱變更或地址遷移,在消費者保護與企業經營效率間衡平下,可以消費者可隨時知悉之方式公開變更之廠商資訊。
經濟部指出這次修正另一個重點是將網路商品販售平臺納入規範;本次修法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得至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商品製造、存放或分裝之場所檢查之外,亦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資料之義務及不配合之違反罰則。
此外,如屬重大違法者例如有違法情節重大或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得不經通知改正,可逕予處罰之規定,以符合社會大眾期待。
業者對於112年5月18日後,才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的一般商品(不含食品、化粧品…等),即應依據新規定進行標示。至於112年5月18日前,已經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的一般商品,經濟部表示,業者可不用依新修正規定重新改正標示,但倘地方政府有稽查需要時,業者須提供相關文件,說明商品流通進入市場的時點。
經濟部提醒,現行商品標示法即已規範實體販賣的一般商品及網路販賣的一般商品,均須符合商品標示法相關規定。如果被地方政府查獲未依法定事項標示,將要求業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可處2萬至20萬元罰鍰。而此次商品標示法修正,新增網際網路平臺業者有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相關資料之義務,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違反該項規定,可處2萬至20萬元罰鍰。
為利業者瞭解新規定,經濟部已將商品標示法及11種特定商品標示基準的條文,放置於「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網站「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法規命令」項下,供外界查詢,亦製作「新修正商品標示法說明(影音教材)」,並放置於Youtube頻道「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ZGcurJxSWU)。另外,還有提供「新修正商品標示法FAQ」、「商品標示範例」及「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自主檢核表」等相關資料,放置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站資料下載項下的「商品標示行政書表&參考資料」(網址:https://gcis.nat.gov.tw/mainNew/subclassNAction.do?method=getFile&pk=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