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8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送哪些文件?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送哪些文件?

港灣新聞網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許多在臺工作之外僑詢問辦理所得稅申報時,能否列報未一同來臺之配偶、子女為受扶養親屬及應檢附哪些文件?

該局說明,所得年度在臺居留滿183天之居住者外僑納稅義務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減除配偶、子女及直系尊親屬等免稅額及扣除額後,計算綜合所得淨額及應納稅額,惟應提供親屬之基本資料、親屬關係、扶養事實等證明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審認,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分述如下:
一、配偶:
  (一)配偶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或戶籍證明影本)。
  (二)關係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影本或經當地政府機關或駐外單位出具認證之文件)。
  (三)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二、直系尊親屬(須年滿 60歲或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
  (一)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或戶籍證明影本)。
  (二)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或經當地政府機關或駐外單位出具認證之文件)。
  (三)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四)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五)未滿60歲且無謀生能力者,尚須提供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三、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須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
  (一)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或戶籍證明影本)。
  (二)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或經當地政府機關或駐外單位出具認證之文件)。
  (三)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四)已成年如仍在校就學者,尚須提供教育部認可之大學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繳費收據等;如係身心障礙者,為醫生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如係無謀生能力者,為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等。
  (五)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該局提醒,外僑納稅義務人若備齊扶養親屬(不包括伯、侄、孫、甥、舅等其他親屬)之相關證明文件,雖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不在中華民國境內,仍可列報其免稅額,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