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零容忍 蘇震清與邱志偉提案修法加重刑責
【記者黃崇能/屏東報導】 目前酒駕等危險駕駛案件數量居高不下,為回應「酒駕零容忍」之社會共識,杜絕犯者的僥倖心態,立委邱志偉與蘇震清等人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調整法定刑度,本條第二款、第三款改為抽象危險犯並修正法律用語,增訂再犯本條因而致人死傷者的刑責加重規定。
一、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將法定徒刑自二年以下增至三年以下,罰金上限由二十萬元以下增至三十萬元以下。
二、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將致不能安全駕駛之具體危險犯規定修正為抽象危險犯。
原條文「致不能安全駕駛」為不確定法律概念,現行法令並無詳細規範,造成實務上雖有檢測出駕駛人有第二款、第三款準酒駕或毒駕情形,但因檢警無法證明「不能安全駕駛」而獲判無罪,成為防範準酒駕及毒駕的灰色地帶,修正條文將「致不能安全駕駛」文字刪除。
三、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將服用毒品修正為施用毒品。
刑法第八十八條毒品禁戒處分之立法理由,以「吸食」與「施打」為犯罪行為,惟「吸食」與「施打」能否包羅所有使用毒品之方法,頗有疑問。爰改採較廣含義的「施用」,以資概括。此類犯罪行為態樣均應規定為施用,以利司法實務認事用法。
四、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違反本條因而致人於死者,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增至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自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增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第二項加重結果犯之刑度,在於希望達成威嚇、預防及矯正效果,維護國人用路安全之社會法益,使國人免於本條犯者之威脅,彰顯「酒駕零容忍」之社會共識。
五、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三項,針對再犯本條因而致人死傷者之刑度另訂刑責加重規定,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增條文為「曾犯本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行為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若仍執意再為酒駕犯行並因而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足證行為人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法益之輕忽漠視,得確信其具特別之實質惡意,故提高此等惡意行為之刑責至等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之刑度,以抑制酒駕等危險駕駛行為之社會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