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不接受涉案廠商所提具結
港灣新聞網
據財政部公告:
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不接受涉案廠商所提具結。
其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44條第5項、第23條、第24條規定,及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12年3月27日第45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旨案有2家涉案廠商提出具結申請,審核結果,有未配合調查,不符合申請條件者;有具結措施未能消除傾銷,不符合實施辦法第23條規定者,爰不予接受渠等具結之申請。
二、本案相關文件:本部111年9月14日台財關字第1111022938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