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埔警強化無號誌路口 取締與交安宣導
▼內埔警方非號誌化路口10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與停車,警方將加強取締違規。(圖/內埔分局)
【記者何勁陞/內埔報導】 111年四季交安專案主題為「非號誌化路口行車安全」,當駕駛於路口看到「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請停車確認橫向無來車或行人再開車,確保行車安全;另非號誌化路口10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與停車,警方將加強取締違規,期減少交通事故發生。
屏東縣內埔警分局統計轄內1到10月非號誌化路口交通事故案件共發生84件,其中受傷81件、車損3件。在此提供「非號誌化路口」相關法規讓用路人參考:
1、 汽機車駕駛遇「閃光紅燈」號誌,未停車再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處新臺幣900-1800元罰鍰。
2、 汽機車駕駛遇「停車再開」標誌或「停」標字,未停車再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5款,處新臺幣600-1800元罰鍰。
3. 汽機車駕駛在非號誌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300-600元罰鍰。
4. 汽機車駕駛在非號誌路口(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600-1200元罰鍰。
內埔警分局長莊順智表示,警方將加強交通執法,取締非號誌化路口違規,持續辦理交安宣導,希望民眾養成行經「閃紅」號誌、「停車再開」標誌或「停」標字路口,先停車觀察確認安全後再行駛的良好駕駛習慣,支道應讓幹道車輛先行,期強化駕駛正確用路觀念,減少交通車禍憾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