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8歲成年倒數!國稅局說明稅務影響
商傳媒|綜合報導
「民法」將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2023年元旦上路。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今(17日)發新聞稿,針對「房地合一稅、綜所稅以及遺產稅」等三種受影響的稅務進行說明。
一、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及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房地合一適用範圍之房屋、土地(以下合稱房地),欲主張自住房地交易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或重購自住房地退稅(或扣抵)之租稅優惠,應符合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條件。如房地僅由子女與其他親屬設戶籍,且該子女於112年出售時已滿18歲,即屬已成年子女,如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其他未成年子女未將戶籍遷入,該房地將不符合自住房地之條件。
二、受扶養親屬免稅額: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合於民法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受扶養親屬。如子女於112年度中滿19歲(18歲成年當年度仍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若未符合在校就學或無謀生能力等條件,納稅義務人113年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申報扶養該子女。
三、遺產稅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或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2年5月30日死亡,僅遺有子女乙君(98年12月1日出生)1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之加扣年數為5年(乙君98年12月1日出生,於116年12月1日滿18歲,距被繼承人死亡日,尚有5年始成年),甲君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300萬元。
台北國稅局提醒,「所得稅法」、「遺贈稅法」等有關成年認定,已回歸「民法」規定,自2023年起,滿18歲即成年,納稅人欲適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綜所稅列報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免稅額、遺產稅親屬扣除額計算,應留意民法修正造成的影響,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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