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語圖卡宣導電動自行車11/1起掛牌上路、遵守「1要3不」
【記者廖宥婷/台中報導】
因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從111年11月起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自行車)需掛牌才能上路,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在新法正式實施前,東勢分局新社分駐所員警在轄內光國股份有限公司針對200餘位越南外籍移工加強宣導電動自行車11月1日起須掛牌才可上路,並遵守1要3不(要配戴安全帽及禮讓行人,不可超速、不可載人、不可酒駕)之規定。
新社所副所長郭文達以外語圖卡加強針對外籍移工宣導,告知只有合格掛牌的電動自行車才可以騎乘上路,未依規定領用牌照上路,將處以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移交保管;未經審驗的不合格車輛(即電動自行車沒有黏貼紅色閃電標章),不能領取牌照,騎乘不合格車輛上路,經查獲將直接沒入。此外,審驗合格的電動自行車,如為讓車速加快,擅自改裝變速裝置,將罰一千八百元至五千四百元,合格車改變一般裝置,如改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等,也會處最高一千二百元罰鍰。
法令施行前已經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則是依照舊的法規,領有合格標章就能行駛道路,但仍需在2年之內到監理機關、將既有的審驗合格標章轉換成監理機關核發的號牌,2年後才能繼續行駛,不然將依新修正的處罰條例進行處分。
東勢分局提醒民眾,年滿十四歲即可騎乘電動自行車,無須駕照、需戴安全帽,11月1日起電動自行車需合格掛牌並投保強制責任險才能上路,騎乘沒有合格標章電動自行車將遭沒入,以維行車及用路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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