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為大享容器公司提抗告敗訴 聲請人林碩彥等八人提出停止動工執行獲准
【記者范麗玉 新竹報導】
林碩彥以新竹縣反污染要健康協會理事長(反大享擴廠自救會會長)以下四點聲明:
一、由法院再次裁定停止動工執行獲准,再次證明此開發案具有爭議,讓居民處於洪災風險,其生命、身體健康及居住安全等權益將受有難於回復之損害。
二、新竹縣政府身為照顧人民的公僕,應與人民一起對抗不法,縣政府卻於3月提出抗告,拿人民納稅錢請律師協助大享容器公司抗告辯護,本協會深表遺憾。在抗告期間冗長,消耗許多人力物力資源,該企業重啟開發至今,動工後造成生態難以回復之損害。
三、新竹縣政府應尊重人民的生存權與免於恐懼自由,該將有煙囪高污染的農地工廠,依據都市計劃、國土計劃的規範準則,用長遠的思考,妥善安排農地工廠的最終去處。而不是站在財團私利這邊,對抗自己的縣民。
四、希望此案是最後生態犧牲者,台灣的農地工廠的落日規定,低污染的農地工廠才符合此就地合法規定,公部門不應利用環評委員會是縣府官派的程序,企圖以合法表象掩蓋非法,應讓環境評估影響委員會,成為獨立自主單位,正確執行專業。
「聲請人主張因原處分之執行,致參加人據以實施擴展計畫,將增加居住環境之洪災風險,其生命、身體健康及居住安全等權益將受有難於回復之損害等節,業據其釋明。且現況參加人已有實際進行開發行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66條等規定又須在期限內完成,聲請人主張所受損害且有急迫情事,應可採認。
基於聲請人主張之各該權益屬基本人權,且居住環境安全等一旦受損,環評法所保障其不因開發行為而遭受顯著不利影響之權益,恐難於回復,而原處分效力若經停止,依前揭環評法第14條等規定意旨暨說明,復足以影響擴展計畫之效力而得暫時保護其等權益免於受損。本院考量原處分經停止執行後,參加人雖因擴展計畫之營運暫停而受有財產上私益之影響,其情形暨程度尚難認對公益有重大影響,故認本件聲請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9/26認定,當地居民等人主張的各項權益屬於基本人權,且居住環境安全等一旦受損,環評法所保障其不因開發行為而遭受顯著不利影響的權益,恐怕難於回復,原處分經停止執行後,難認對公益有重大影響,因此裁定准許停止執行。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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