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4

追求通訊行女店長被拒駕車殺人 屏檢檢察官依法提起上訴

【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男子黃○明因愛慕手機通訊行店長曾姓女子,多次追求不成而跟蹤騷擾,嗣於110年4月8日晚間,趁曾女下班途中開車尾隨,並駕車高速衝撞,造成曾女當場重傷昏迷,黃男不顧路人阻止,逕將曾女載往屏東市一處空屋,再將曾女左腳銬在樓梯扶手,斷絕已傷重命危之曾女最後一絲獲救機會而死亡,經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曾馨儀偵辦後,以殺人等罪嫌提起公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日前判決,認黃男分別犯強制罪及殺人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該署檢察官收受判決後,認原審判決對於事實之認定及量刑,均有再斟酌商榷之處,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提起上訴。

被告黃男於法院審理期間,猶以各種理由飾詞狡辯,更佯以精神障礙要求依刑法第19條第1、2項減免其刑,益見其犯後態度惡劣,亟欲卸責,完全未見悔意;其犯罪手段係以車輛為殺人工具,撞擊力道猛烈,又將傷重之被害人拘禁空屋任令慢慢死去,極為殘忍、冷血。

另就被告強制猥褻部分,判決理由亦認被告非臨時起意,其駕車衝撞前即萌有殺意,然竟採信被告說詞,謂不能排除被告係對曾女為CPR,然被告既對曾女心生愛慕且自始即意在殺人,豈可能再對曾女施作CPR,況被告當時如欲施救,大可將曾女送醫,豈會逕自離去而任曾女慢慢死去,此部分判決容有認事用法之違誤。

屏地檢檢察官收受判決後,審酌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罪且欲利用刑罰對於精神病患之寬典規避處罰,自私至極;且死者遭猛力撞擊致多處骨折及撕裂傷,再遭被告拘禁空屋斷絕生機,係在極度痛苦中慢慢流逝生命而死,視被害人生命為草芥,其心可誅,其行難容。顯見被告毫無悔悟自省之能力,且手段兇殘、泯滅人性,其對他人生命之剝奪犯罪情節重大,有將其與社會永久隔絕必要,方能發揮刑罰一般預防及個別處罰之功能,以免慘劇再度發生。

惟原審僅量處強制罪有期徒刑4月、殺人罪無期徒刑,實屬過輕,不僅不符國民之法律情感,更令驟逝親人、天倫夢碎之死者家屬情何以堪,被害人家屬亦不服判決而請求上訴;是審酌本案判決就被告強制、殺人之量刑及未認定被告強制猥褻之犯行,均具有商榷之餘地,乃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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