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走廊》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重購與出售土地者須為同一人
台灣電報記者賴榮偉/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只要「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可在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若是先購買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再行出售土地,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亦可申請重購退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稅法規定重購退稅必須是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所以若先生出售土地,再以太太名義新購土地,即便是夫妻,稅法上亦認定為不同所有權人,因此,民眾在購買土地前,應先做好相關之租稅規劃,如有意辦理重購退稅,應慎重選擇登記何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較為有利。
民眾如尚有其他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6;玉里分局03-8882047轉223、226,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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