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0

一審重判18年二審再接案 中華人權協會籲應落實迴避制度

編輯中心/綜合報導

中華人權協會接獲陳情,有陳情人因證券交易法案件,遭判決處有期徒刑18年,目前上訴到高等法院,但二審受命紀姓法官竟是一審的陪席法官,另外,紀法官在一審的審理過程,曾參與過14次的審理庭訊並訊問相關證人,已形成對陳情人的不利心證,協會指出,紀法官本案一審時,即以「犯罪嫌疑重大」之理由裁定陳情人以新臺幣伍仟萬元交保,試問二審再由對被告已有不利心證的同一法官審理,何以確保被告能獲致公平的審級救濟機會?

 

中華人權協會表示,刑事訴訟的迴避制度主要在維持審判的公平性,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司法人權,又公平審判的內涵,是要求每一位審理案件的法官均能夠維持獨立、超然的態度,純粹基於裁判者的客觀角色,公正地依據客觀事實及證據為裁判,因此,迴避制度的重要核心,就是嚴格要求法官不得對所審理的案件或被告已先存有任何偏見與預斷,才能落實「無罪推定」的公平審判要求,因此,若對於同一法官審理同一案件有任何心證污染而可能對被告作出不利裁判的法官,都應該迴避該案審理。

中華人權協會呼籲,有鑑於對被告做出不利處分的法官,難以期待會否定自己曾經做過的認定與判斷,因此,若審理案件的法官,曾有提早接觸過犯罪事實或主觀上對犯罪事實已有先入為主的認定或偏見等情形,為保障被告的司法人權,民主法治國家均嚴格要求該法官必須迴避其後的審判程序,而臺灣高等法院的法官人數並無不足的情形,為充分保障陳情人的審級救濟機會,以及預防法官可能的不公平預斷,應該迴避本案為妥。

中華人權協會質疑,陳情人已於一審遭重判18年,二審更該給予被告更完善的程序正義保障,但二審受命法官同為一審對被告做出不利認定者,法院為何不讓其迴避?中間是否有任何不可為外界所道的秘辛?

中華人權協會認為,臺灣司法改革的路走得很辛苦,迄今仍有非常多民眾對於司法的公信力存疑,原因為何?正是有一些原本可以做得更好、更可以彰顯司法程序正義的細節,因為法院的輕忽態度,以及缺乏捍衛程序正義的決心,導致民眾對於司法與法官的質疑與不信賴,敬請司法院以最嚴格的標準去檢視本陳情案的迴避爭端,並儘速修補可能的疏失,切莫因小失大,再次讓苦心經營的司法形象受到重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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