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6

行車糾紛恆春員警到場處理 不當言詞予以議處

▼恆春分局副分局長阮志強表示,有情緒性不當言詞,造成民眾誤解,恆春分局檢討議處,將加強員警執法教育。(圖/恆春分局)

【記者何勁陞/ 恆春報導】 於6月14日20時許,在恆春分局所轄恆春鎮恆公路段,發生民眾行車糾紛吵架案,分局員警到場調查後,發現行車糾紛原因係因閃燈超車引發,兩造於恆公及草埔路口停等紅路燈時雙方下車發生口角,未有肢體打架衝突情事,警方到場處理後,雙方和解並簽立和解書後自行離去。

依據法務部102年2月8日法檢字第10204503780號函函示,針對民眾於公開場合,在警方執行勤務時,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對於現場狀況,可以實施錄音、錄影蒐證,惟應斟酌現場狀況,依比例原則,不宜對執勤警察人員個人做近距離攝影或特寫,避免對於司法警察人員之人格權(含肖像權)有過度侵害情事,本案恆春分局員警於執行勤務時,見民眾特別針對警方人員近距離錄音、錄影,所以予以勸阻,告知過程中造成民眾誤解。

恆春分局員警於處理民眾行車糾紛案過程中與民眾對話時有情緒性不當言詞,造成民眾誤解,恆春分局檢討議處,將加強員警執法教育,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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