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港與鼓山分局 各查獲酒駕1件2男子依法送辦
▼蔡姓男子酒測值達0.34 mg/L,已超過不能安全駕駛界線。((圖/小港分局)
【記者廖銘瑞/高雄報導】 小港分局交通分隊小隊長陳世哲、警員葉遠長,於日前14時49分許執行取締酒駕勤務,在轄區立群路與店北路口發現蔡姓男子(64年次)騎乘重機車雙黃線違規迴轉,遂將蔡男攔停盤查,見其面帶酒容酒氣,乃依規定實施酒測,酒測值達0.34 mg/L,已超過不能安全駕駛界線,全案詢後依公共危險罪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經警方了解,當天原係下雨,中午時蔡男見雨勢稍停,即喝了啤酒1瓶,稍作歇息後卻不顧自身及他人危險而酒後騎機車上路。查獲當下其實蔡男原本騎乘重機車距離警方的位置相當遠,適蔡男突雙黃線違規迴轉,而遭警方攔停,一詢問違規原因,原來是因為剛好蔡男正打算找尋新租屋處所,恰巧看見有張貼租屋廣告,於是才會突然違規迴轉,萬萬想不到警方就在後方清楚看見其違規迴轉,還加上酒後駕車,現因酒測超標被移送法辦,蔡男直呼再也不敢了。
小港分局分局長許健基呼籲,酒後駕車加重刑罰新制已上路,酒後駕車超過標準不僅需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民眾千萬別抱持僥倖心態,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若有飲用含酒精飲料,切勿使用汽機車等動力交通工具,可找代駕或無飲酒之同行友人開車。生命誠可貴,珍惜自己也愛惜他人生命,警方強調,取締酒駕絕不手軟,請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另高雄市旗津區有一名男子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因為知道慢車拒測只要繳交罰鍰且免移置保管車輛,喝酒後就騎著電動自行車趴趴走,一個月內被轄區警方查獲3次酒駕都選擇拒測,讓鼓山分局員警也覺得無可奈何。
鼓山分局旗津分駐所警員劉育賢、夏立緯於前(16)日下午2點多在旗津區大關路,見一名男子搖晃地騎著電動自行車因此將其攔下,劉員見這名男子眼熟,才想起李姓男子(50歲)在4月20日、5月13日等2次被所內同仁查獲酒駕,但李男都選擇拒測,連同這次,已經是最近一個月內的第3次騎乘電動自行車酒駕,李男「熟門熟路」的選擇拒測,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3項,僅處罰新臺幣2400元罰鍰。警方苦勸李男不要再酒後駕車,以免發生交通事故,害了自己也害了別人,李男也苦笑說著:「菸戒得了,酒卻戒不掉!」。
為了要減少電動自行車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目前已修法納管,將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修法重點包含懸掛牌照、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限制騎乘年齡在14歲以上、酒駕拒測罰鍰亦將提高至新台幣4800元,且須移置保管車輛等,相關修法內容已經公布,施行日期尚待行政院以命令定之。鼓山分局長蔡鴻文呼籲,電動自行車仍屬「動力交通工具」,若酒測值高於0.25MG/L,違反刑法185條之3,則加重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以下罰金。如果肇事釀成傷亡,更是難以挽回的遺憾,民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