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9

高雄市岡山及小港分局 分別查獲酒駕2男子依法送辦

▼溫男在五年內遭查獲五次酒後駕車。(圖/岡山分局)

▼溫男在五年內遭查獲五次酒後駕車。(圖/岡山分局)

【記者廖銘瑞/高雄報導】 岡山分局梓官分駐所員警於前(28)日凌晨1時許,所長郭宗鑫等人巡邏行經梓官區光明路,發現一名男子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便上前攔查;當員警將該名31歲溫姓男子攔停後,告知違規事項,請溫男出示證件配合警方執行舉發,溫男聽聞後急忙地表示趕著上班想要藉此離開,但眼尖的所長郭宗鑫認出溫男是名酒駕累犯,之前同樣在光明路上也因未戴安全帽,遭所長郭宗鑫查獲酒後駕車而移送偵辦。

所長郭宗鑫便詢問溫男:是不是又喝酒騎車?怎麼都學不到教訓!溫男這才猛然發現,這不就是上次抓我的警察!心想躲不掉了,便向員警坦承前一晚有飲酒心虛地向員警求饒,表示不要再對他酒測;員警見狀,便現場告知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但溫男還是拒絕配合檢測,於是員警對溫男以酒駕拒測、無照駕駛及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等多項違規製單舉發,同時移置保管其駕駛之機車,而溫男也在五年內遭查獲五次酒後駕車,警方已告誡切勿再犯,以免釀禍害人害己。

岡山分局表示「酒駕零容忍」,警方將持續無限期強力取締酒駕,切勿心存僥倖酒後駕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酒駕拒測者處新臺幣18萬元罰緩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依新修正之規定,酒駕、拒絕酒測累犯認定由5年延長為10年,如10年內酒駕或拒絕酒測二次以上累犯者,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洪男酒駕超標依違反公共危險罪移請高雄地檢署偵辦。(圖/小港分局)

另小港分局漢民派出所警員謝松茂、陳坤彥日前17時35分許執行巡邏勤務,行經高雄市小港區水秀路與鳳福路口,見一42歲洪姓男子騎乘機車紅燈右轉,警方見狀遂上前攔查。盤查過程中聞到洪男身上渾身酒味,經對洪男進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酒測值高達0.94毫克,遂將洪男依違反公共危險罪現行犯帶返所偵辦。

令警方不解的是,洪男甫剛下班不久,如何會有這麼高的酒精濃度,經了解洪男在上班時中間的休息時間偷偷飲酒,現酒駕超標觸犯刑法,全案詢後依違反公共危險罪移請高雄地檢署偵辦。

小港分局分局長許健基呼籲,酒後駕車加重刑罰新制已上路,酒後駕車超過標準不僅需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民眾千萬別以身試法,得不償失。若有飲用含酒精飲料切勿使用汽機車等動力交通工具,可找代駕或無飲酒之同行友人開車,生命誠可貴,珍惜自己也愛惜他人生命,警方也強調,取締酒駕絕不手軟,請民眾切勿心存僥倖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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