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9

消防設備人員法 審查25年的法案再度闖關

▼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會召集人嚴順福代表發言(圖/何文勝提供)

【記者陳立驌/台北報導】 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出一份聲明稿:「一部被審查了25年的法案-消防設備人員法」,是以人命作為推動立法進度代價的血淚史,令人怵目驚心。
 
一、在民國81年神話世界KTV大火16人死亡、82年黑珍珠卡拉OK大火10人死亡、83年巨星鑽KTV大火13人死亡、84年獅子林KTV大火27人死亡、84年快樂頌 KTV大火13人死亡、及84年衛爾康西餐廳大火64人死亡,在當時短短數年間公共場所火災頻傳,造成人民傷慘重,才換來政府重新檢視消防專業分工之重要性,促成了消防從警察體系獨立出來而成立消防署。
 
二、84年修正的消防法,當時於消防法第7條規定:「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三、前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於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達定量人數前,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其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消防設備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當時寄望於透過國家考試方式,讓具備專業消防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的消防設備師、士可以做為第一線監督施工廠商的專業第三方角色。
 
四、暫行人員應為臨時補充之人力,卻暫代了25年之久,內政部自行做成函示來阻止暫行人員退場,在84年消防法第7條修正當時,考量到消防設備師、士制度剛上路,人數可能無法滿足消防市場的需求,故允許暫代人員「暫時」性地補充當時的空缺,詎料如此應該是「暫時性」替代之人員,卻已經暫代了25年之久,穿越了4分之1世紀,直至今日為止仍可暫代,甚至,在87年公布的「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須知」有明文規定,當消防設備師通過考試人數達500人、消防設備士達5,000人時之隔年6月30日,應該就要讓前述暫行人員退場,
 
五、在104年終於達到上開規定人數時,消防設備師、士滿心期待應該正式讓此一制度上路時,內政部竟然再次自行為一個函示(台內消字第 1040823131號函)
,自行增加限制,將前述達到人數計算,增加必須「扣除死亡」及「具備公務員資格」之人等要件,換言之,此函示阻止了暫行人員退場之發生,想當然爾,是因為退場後會減少收入之利益團體,不斷在立法院、及行政部門積極遊說,導致了一個暫行人員可以持續穿越25年的時空,從84年暫代至今,實為立法歷程上的奇觀。

六、消防設備師、士的協助,能夠有效避免火災發生,實務上,以109年4月間的錢櫃大火為例,當時的情形是常見的「動態違規」,而動態違規說穿了,就是在消防安檢聯合稽查時,施工廠商均按照消防法規配合檢查,一旦聯合稽查結束,在實際施工時,施工廠商就為了貪圖施工方便而關閉相關消防設備,假如施工場所發生火災,將嚴重造成人命損傷,2020年4月間「錢櫃大火」就是典型動態違規,如果當時有消防設備師、士來作為監督施工廠商的第三方角色,對於防止動態違規的發生必然有相當助益,甚至錢櫃就不會發生火警而消費者無法即時逃生之憾事。
 
七、此次消防設備人員法行政院版本送至立法院審查,已經是六進六出,從 84 年就應該要儘速通過之消防設備人員法,直至 110 年,僅處於完成一讀審查階段,足足延誤了25年之久,社會大眾應持續關注此法案之審查進度,在行政部門對於公共安全消防的輕忽態度,及立法院一再被遊說團體阻擋立法進度或拖延立法審查進度下,臺灣社會是否又要等到下次重大公安火災意外時,再次以人民生命來做為推動立法進展之代價?回首消防設備人員法的立法過程跟遭受到的阻力,簡直是一部臺灣人民用生命代價去推動立法進程的血淚史。
 
八、此次行政院版本送立法院審議,是否會再次因反對力量過於強大而再被擱置?「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此呼籲,儘速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切勿再以少數團體之工作權需要保障為由,阻礙專業分工之消防設備人員法立法通過,同時也讓臺灣社會大眾一直處於不安全之風險當中,切勿再以人命做為推動立法之代價。

▲內政部長徐國勇聽取草案說明(圖/何文勝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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