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9

110年4月1日財稅局東港分局 將於東隆國小設立攤位租稅宣導

▼戶政單位提跨機關通報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部分,該局現僅受理「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案件。(圖/屏縣府財稅局)

【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縣東港鎮東隆國民小學於110年4月1日(星期四)舉辦109學年度慶祝兒童節暨園遊會活動,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東港分局配合於當日上午9點起設立攤位辦理租稅宣導,宣導範圍包含說明地方稅開徵時點及節稅秘笈、介紹行動支付、鼓勵購物消費儲存雲端發票及輔導下載APP、簡介便民服務措施、菸酒法令及新頒法令宣導,並藉由租稅遊戲贈送小禮物,歡迎大家來同樂!

原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減時,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否則除須補繳稅款外,還可能會被按短匿稅額處以「3倍以下」罰鍰

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有關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因而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應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並參照「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新臺幣3萬5,000元至7萬元者,按短匿稅額處0.5倍罰鍰;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新臺幣7萬元至10萬5,000元者,按短匿稅額處1倍罰鍰;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10萬5,000元者,按短匿稅額處2倍罰鍰;前二點情形,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錄中承認違章事實者,按短匿稅額處0.5倍罰鍰。

提醒民眾,原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減時,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以避免事後經查獲或遭他人檢舉發生漏稅情事而被補稅及裁罰。

          車輛放在停車格,怎麼會被拖吊?

日前有民眾到市區購物後返回停車格取車時驚覺車輛不見了,直覺想不會是遇上偷車賊了吧?仔細一看,停車格地上留有車號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聯繫方式等資料,經電話聯繫後才知道原來是因為自己積欠多年稅款未繳導致車輛被查扣。

財稅局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合作,運用高科技移動式車牌辨識系統沿路辨識欠稅車輛,一經發現會當場查封並拖吊,車主須自行前往該分署繳清欠稅費才能領回車輛,為避免因此造成行程上的不便,於各稅開徵期間收到稅單請務必於繳納期間內儘速繳納。

   納稅義務人委託代理人申請復查,需檢附委任代理人之委任書正本!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如核定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則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如納稅義務人需委託代理人申請復查,除以納稅義務人之名義填具復查申請書,敘明申請復查之事實及理由,並提供證明文件及原繳款書外,尚需檢附委任代理人之委任書正本,一併送交稅捐稽徵機關。

代理人如未經由委任程序直接以代理人名義替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該復查申請案即屬當事人不適格之情況,將因程序不合被駁回,影響納稅義務人提出行政救濟之權利。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需委託代理人申請復查,需訂立委任書,並於申請復查時一併提出委任書正本,以維護自身權益。

        戶政跨機關地價稅 通報服務報您知

為簡化民眾來往奔波,透過戶政機關可辦理多項一站式通報服務,民眾至屏東縣所屬戶政單位辦理戶籍遷徙時,除可協助通報地價稅、房屋稅等通訊地址變更外,如果您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辦理戶籍遷入,還可辦理通報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服務,讓您免再至財稅局或所屬三分局即可直接辦理!

特別提醒您!戶政單位提跨機關通報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部分,該局現僅受理「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案件。土地所有權人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可向戶政機關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由戶政機關直接通報財稅局,經核准後即可適用地價稅自宅優惠稅率,免去民眾來往奔波以提升便民服務;如非土地所有權人(例如:配偶、父母或子女)遷入,則無法適用該項服務措施,仍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於每年9月22日前持相關資料至財稅局填具申請書,或利用財稅局線上申辦服務申請,經核准後當年方可適用地價稅自宅優惠稅率,逾期申請則自次年起才能適用。

財稅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至戶政單位辦理稅務相關服務,務必再次確認申辦項目是否正確,如您已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卻遲未收到核准公文,請致電財稅局或所屬三分局洽詢,以免權益受損。

對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的地方或有疑問,可上財稅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瀏覽相關資訊,或可撥打財稅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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