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0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2/1新制上路! 3大重點一次看

【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交通部宣布自12月1日起,新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55條、第90條將如期實行,包括「增訂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及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罰責」、「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之限制」、「交通違規案件之舉發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等規定。

第30條修正重點主要為「罰鍰提高為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8,000元以下」,並特別明定加重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及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處罰,依行駛道路不同、是否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等不同態樣,新增或修正相關違規裁罰的裁處基準。

第55條為新增條文,家長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上、下車時,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且為減少執法爭議,交通部已與內政部警政署共同制訂執法認定原則。

第90條修正重點為交通違規案件之逕行舉發,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局長李文章表示,新修法是為了方便家長接送幼兒,僅限於接送期間不包含等待時間;舉發期限縮短至2個月內,其目的是為了讓違規者能及早收到舉發單,瞭解違規事項,以達到教育導正行為的效果,並減少被連續開罰情事。

109年12月1日交通新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條文第30條明確文字訂定汽車裝載物品時,所載貨物「脫落」、「掉落」均可開罰,並提高最高罰鍰上限。3,000元至18,000元

第55條新增接送7歲以下兒童臨時停車,實際接送時間(不含等待時間)不受臨時停車3分鐘限制。300元至600元

第90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逕行舉發時效由3個月縮短至2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