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6

操作槍報備持有或報繳作業期限最後倒數 違法持有者最高將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 操作槍報備持有或報繳作業期限最後倒數,違法持有者最高將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圖/枋寮分局)

【記者宋祥霖/枋寮報導】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案於109年6月10日公布實施,修法前已持有操作槍之團體或民眾,應於109年6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11日止,攜帶操作槍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警察局或警察分局辦理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俟完成鑑驗及發照後,即可合法持有;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報備程序,依新法修正條文,違法持有者最高可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其持有之行為不罰。 枋警自修法後,持續利用網站、官方臉書粉絲專頁、LED字幕跑馬燈,並前往轄區內各機關、學校、社區或公司行號及玩具槍店向民眾宣導操作槍報備持有或報繳等相關規定,迄目前已有2人報備繳銷。
枋寮警分局長簡彥匡表示,本次修法將操作槍全面納管,乃是以源頭斷根方式杜絕改造槍枝來源,以維護社會治安及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分局將再多加利用各種集會場合或是處所加強宣導,請操作槍持有人把握最後期限辦理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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